近日,家住普陀东港的陈女士向普陀消保委投诉,称女儿在东港一家宠物店喂食土拨鼠,结果被土拨鼠咬伤,她向店方提出赔偿要求未得到满意答复。
陈女士说,女儿被咬伤后,手部皮肤破损流血,伤口较深,当即去医院医治,按照医嘱注射了破伤风和狂犬疫苗。
普陀消保委调解人员接诉后到达被诉宠物店现场核实,发现经营场所进门处有注意事项等告示,告示中明确告知了“1米4以下儿童必须有家长陪同”、“触摸小动物时请佩戴手套,注意安全,小心受伤”等告知和提醒。调取的现场视频显示,受伤小朋友的家长在该小朋友喂食期间离开了体验馆,待该小朋友受伤后才返回,在其离开到该小朋友受伤期间,受伤小朋友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普陀消保委调解人员认为,家长的行为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未尽监护人义务的责任。同时,调解人员也认为,宠物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相对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六条规定,“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因此,宠物店也存在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经调解,宠物店负责人表示对发生在其经营场所内宠物咬人的事情感到抱歉,并同意一次性补偿陈女士960元,这起纠纷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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