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7月9日,郑女士携其朋友到龙泉某咖啡店就餐购买了两份蛋糕和两杯咖啡。在食用过程当中发现蛋糕中有异物,当场向店员反应,当时感觉自己有将异物吃下去。当日晚上10点多开始肚子痛,凌晨2点多开始出现呕吐现象,前往市人民医院就医,并将异物取出。郑女士与该咖啡店就赔偿一事不能达成一致,遂向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龙泉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事件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原来,7月9日晚上7点30分左右郑女士与朋友在龙泉某咖啡店点了两份蛋糕和两杯咖啡,在食用蛋糕过程中发现有类似订书针头的异物,当场向工作人员反映。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给其换一份蛋糕,消费者表示已经吃出异物,再换一份也不敢再食用。消费者当时未感觉到自己已食用下订书针头,在现场表示自己没事,就直接回了家。当晚10点左右郑女士感觉肚子隐隐作痛,凌晨2点左右开始出现呕吐现象,立即前往人民医院就医,通过排泄未能排除异物,7月11日再次前往医院通过胃镜取出,发现与店内食用时的异物一模一样。郑女士前往某咖啡店理论,咖啡店工作人员表示要把异物送去检验。郑女士要求咖啡店赔偿自己就医垫付两千余元医药费,咖啡店以检验结果未出未及时作出回复,双方协调未成,消费者向龙泉市消保委投诉。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咖啡店同意退还店内消费129元,并赔偿医疗费2486.44元,共计2615.44元,郑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商家提供的蛋糕出现订书针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还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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