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19日获悉,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游乐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纠纷,依法判处游乐场所担责70%,监护人担责30%,判决现已生效。
苏先生带着两岁多的女儿苏西(化名)到儿童乐园游玩。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苏先生购买了全场通票,随即带着苏西进入乐园的蹦床区域“忍者空间”的手吊滑索项目(手握滑索把具,利用固定绳索高度差身体凌空向前滑行至定点位置)游玩。因苏西身高不到1米,凭自身无法握住距离水平地面高约1.1米的滑索把具,苏西的父亲将其抱起,让苏西手持滑索握具从海绵池的一端下滑至另一端。苏西到达终点后,身体凌空,在等待被抱下期间,因体力不支跌落至海绵池边,导致其唇部摔裂,牙齿脱落。
经医院治疗,苏西被诊断为唇裂伤及外伤性牙齿损伤,之后通过手术下唇被缝15针,右门牙拔掉。之后经过多次复诊,医院确认原告唇下有皮肤瘢痕形成,后续需要进行恢复治疗。其间,苏先生多次与儿童乐园负责人联系,协商事故的赔偿事宜。由于商家拒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苏先生将儿童乐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8万余元。
根据本案的事发经过、注意义务标准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苏西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儿童乐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增城区法院判决儿童乐园赔偿苏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万多元并驳回苏西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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