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平、桂某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决书,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平、桂某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林某平、桂某弟、林某能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补偿金63340元,且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据介绍,2021年4月15日,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执法员在东方市八所港附近海域巡逻时发现一艘可疑渔船,当即责令其停船并依法登临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海警执法员发现鱼舱内藏有一只海龟,且嫌疑船舶船长无法对其作出相关解释说明,该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随即海警执法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该渔船带回儋州海警局接受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2020年11月左右,桂某弟为求平安顺利而请经常出海捕鱼的林某平帮忙捕捞了一只幼体海龟,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平360元。之后,桂某弟将该海龟放在亲戚林某能的渔船上饲养,直至被海警查获。经鉴定,该海龟为玳瑁,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6万元。
2月17日,儋州海警局表示,该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系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该类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成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对活体放生野生动物生态损害量化难题进行有益的探索,为下一步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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