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新修订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过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
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四川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和省委《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的新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牵头推动,在认真研究国内外政府质量奖评审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各地各行业领域开展调研座谈,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经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修订稿,并顺利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修订后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进一步规范奖项表彰名额、评选程序,并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退出机制。
一是调整表彰名额。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要求,将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个人的奖项名额调整为不超过20个(组织10个、个人10名)。取消“天府工匠”奖项。二是优化有关程序。规定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组织内部公示后,提交申报材料;要求省质量强省办对通过主体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明确评审步骤按照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依次开展。三是严格退出机制。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撤销奖励情形进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告;明确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四是明确推广义务。新增“推广应用”章节,对获奖组织和个人主动分享、推广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等义务进行规范;明确各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省级相关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推广活动。
新修订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将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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