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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二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24-12-27 01:41:06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并将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英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9日,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美英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美英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抽检批次电动车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5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已销售4辆,库存1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金箭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8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金箭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9月9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准格尔开发区金箭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制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拼搏锂电摩托车经销部生产、销售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电池案

  2024年9月14日,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拼搏锂电摩托车经销部生产、销售外包装上无标识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5日,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拼搏锂电摩托车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销部有无标识的成品电池一组、外包装上无标识的锂电池19块。经查,无标识成品电池为经销部自行组装,内含20块无标识电池;19块无标识的锂电池均为报废电池。当事人生产、销售外包装上无标识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外包装上无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拉尔区新能蓄电池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新能蓄电池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没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9月19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新能蓄电池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擅自将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改装为大容量蓄电池后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人和雅迪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8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人和雅迪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改装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31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人和雅迪电动车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把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6-DZF-12型蓄电池改装成6-DZF-13型蓄电池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多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雅顺电动车经销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雅顺电动车经销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改装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30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雅顺电动车经销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把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6-DZF-12型蓄电池改装成6-DZF-20型蓄电池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多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方车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东方车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改装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31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东方车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把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6-DZF-16型蓄电池改装成6-DZF-20型蓄电池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多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志慧邦德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志慧邦德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改装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29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志慧邦德电动车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把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6-DZF-13型蓄电池改装成6-DZF-21型蓄电池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多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驼铃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驼铃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改装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29日,多伦县市场监管局对多伦县驼铃电动车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把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6-DZF-12型蓄电池改装成6-DZF-13型蓄电池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多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琳达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5日,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美琳达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人民币16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9月9日,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美琳达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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