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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30 06:43:50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1:太原市某电动自行车车行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初,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内容为小店区某库房存放大量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太原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办案人员进行蹲点摸底,充分调查掌握相关情况。6月13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局联合当地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赴涉嫌改装电动自行车“黑窝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场共查处扣押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34辆,并进行了立案调查。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金额较大,目前已向市公安部门进行了移送,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忻州市某公司涉嫌销售座椅尺寸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8日,忻州市某公司销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鞍座实测长度分别为375mm、570mm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不符。该公司已对出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全部召回,并对鞍座不符合要求的5辆电动自行车更换了符合标准的鞍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1元、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长治市武乡县某电动自行车经销部销售超限速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1日,长治市武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武乡县丰州镇某电动自行车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对一辆崭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更换蓄电池。电池盒内已装有6块铅酸蓄电池,并且测试发现该车辆行驶时最高车速达到40km/h;经查询,该车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额定电压为48V,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最高设计车速为24.9km/h。

  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长治市武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朔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31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5辆,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售完。

  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5元、罚款人民币189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长治市上党区某电动自行车经销部销售与合格证标注信息不一致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7日,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荫城镇某电动自行车行负责人冯某某正在组装一辆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已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与合格证标注型号不一致。检查时正在组装的电动自行车上已安装6块铅酸蓄电池,输出电压为72V,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

  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6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晋城市城区某车业店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3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某车业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9年后半年,当事人购进一辆电动自行车,制造日期为2019年4月7日,现场不能提供该台电动自行车的CCC认证证书和购进票据。据了解,该车购进价700元,至案发时,该电动自行车未销售。

  当事人经营未经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anxi.gov.cn/xwzx/dtyw/202411/t20241128_97126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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