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命名哈密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安办)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结合调研检查、满意度调查及日常掌握情况对哈密市2023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开展跟踪评价。经综合评价认为,哈密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哈密市跟踪评价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实名向自治区食安办反映意见建议。反映情况须真实客观,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9日至1月12日(共15天)
电 话:0991-2818817
传 真:0991-2817309
邮 箱:xjspaqb@163.com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205室(邮编830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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