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系列点评(一)

发布时间:2023-12-18 07:26:31  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2023年5月至9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着力规范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集中整治行动期间,酒泉、武威、张掖、白银、定西、平凉、庆阳、甘南、兰州新区等地上报了收集到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省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逐条分析点评。省消费者协会为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防范意识,挑选出一些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发布系列点评。

  

   1.不公平格式条款

   “瑜伽属于一种体育运动......本会所无需对会员在练习中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

  

3.法律分析

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条款,应为无效。作为健身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原文链接:http://www.gs12315.com/web/msgshow.action?psite=html&sId=238&typeCls=9&clssid=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曝光:街边扫码送你小礼品 或为诈骗在“引流” 下一篇:【定西】“双12” 消费警示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三农打假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三农打假网 sndjw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