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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3-11-16 10:13:33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2023年11月8日,消费者吴先生带其9岁女儿至庆元县奥乐奥游乐场进行玩耍,其女儿独自一人在攀爬可撘积木时,不慎从积木顶端摔落,导致手臂骨折,消费者吴先生及商家立即带其女儿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拍片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手臂撕裂骨折,需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吴先生与商家进行协商,认为该游乐场所设施对孩子不安全,要求商家理赔两千元,商家认为是其女儿是在其自行搭建起来的积木上不慎摔倒的,家长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接受两千元的费用。协商不成后,消费者吴现场至县消保委进行现场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庆元县消保委接诉后,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通过电话联系游乐场经营者询问登记关于投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当天下午,县消保委组织双方至游乐场进行现场调解,发现游乐场积木区域未张贴有“小心跌倒、安全第一”“禁止攀爬、危险重重”等警示提示标语,并通过调取实发当天的监控发现,消费者吴先生在其女儿摔倒时未全程陪护,而是在店门口玩手机,也未尽到监护义务。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即首先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待康复后,由商家根据医疗凭证、发票等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用。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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