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消费者向临海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连锁零食店购买了一款零食90元,到家准备食用时发现未拆封的包装内有一只虫子,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当场去找商家理论,双方协商不下,请求临海市消保委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消费者的投诉材料后,工作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连锁零食店进行调查,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确实有消费者反映的同批次零食销售。同时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收银系统也查询到了消费者的充值记录以及消费记录,当事人也认可了消费者在其店内消费的事实。经调解,当事人联系到该款零食的生产厂家,由厂家向消费者赔偿1000元。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销售的零食出现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情况,显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消费警示】为此,临海市消保委特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在购买食品前要查验食品是否在保质期,感官性状是否存在异常。
二、购物凭证要留存,若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当地消保委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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