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先生来访反映,其在东港某超市购买了7盒标价为69.9元/盒的麻辣十三香小龙虾香肠(净含量:450g、生产日期2022/07/21、保质期12个月),共计489.3元。汪先生拿回家发现上述麻辣十三香小龙虾香肠已经超过保质期,要求部门协调退一赔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汪先生要求退一赔十的诉求虽然具有合法性,但是合理性有待斟酌。商家经营的食品过期虽是管理疏漏导致,不能单纯定义为主观故意性,但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普陀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希望各退一步,圆满解决此次纠纷。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商家退款489.3元,并赔偿所购商品的五倍金额2446.5元,合计2935.8元。为避免日后款项支付风险,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对双方调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对此汪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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