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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反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8日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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