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地游客刘先生在普陀区东极镇某客栈消费,未点驻场歌手(酒吧驻场歌手唱歌100元每首),刘先生自己即兴唱了几首。但在唱完离开时,被商家告知需支付唱歌的费用,200元每首,共计1200元,同时需支付矿泉水费用,15元一瓶。刘先生认为该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而且商家并未明码标价,收费不合理,遂找普陀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还相关费用。
经普陀消保委调解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店对矿泉水等饮料进行了明码标价,但存在未对点歌费用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规定,工作人员要求商家立即整改,并协调退还刘先生唱歌费用1200元。
目前该店已整改完毕,费用也退还了投诉人刘先生,刘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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