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王先生来电反映其在三门县亭旁镇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提车后发现该车无法上牌,于是找车行理论,车行老板让其去找台州市总经销商。多次扯皮后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只好求助于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发现,该电动车的车身为粉色,产品合格证标注也为粉色,但是“浙品码”赋码却为黑白色,车管所认为不一致,不准上牌。2021年底“浙品码”赋码时,经销商处的库存电动车由经销商自主赋码,新品电动车出厂前由生产厂家直接赋码。该电动车由该车行于2021年年底赋码,出现车身、产品合格证标注与赋码颜色不一致,应该为当时赋码时车行将车的颜色输入错误导致。工作人员指出导致王先生电动车不能上牌的责任在车行,车行应该履行违约责任。经调解,双方最后达成退车退款。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是为出行使用,上不了牌照,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车,这也导致消费者购买电动车的目的不能实现,这在《民法典》规定中,属于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基于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商家履行退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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