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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规发〔2022〕6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已经省局2022年第8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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