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8月16日接到市民李某投诉,反映其在瓯海区某商场的手机店花费9000元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购买手机后因同一个问题在华为授权服务中心维修4次,维修50来天仍不能正常使用,现要求更换新手机,望部门介入协调处理。
【处理结果】
接投诉后,瓯海消保委工作人员对手机店和华为授权服务中心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工作人员认真向商家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手机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手机店也认识到了销售单位的义务,最后手机店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手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因此,消费者发现买的手机有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一定要保管好维修证据,便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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