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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发布电动自行车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05-31 02:05:14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按照全省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部署,为维护电动自行车交易市场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遂昌县消保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应当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规范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 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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